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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隆衡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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邮编:401147
原告某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甲方)因与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乙方)合同纠纷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。
原告委托代理人许小龙,重庆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经审理查明,2011年12月10日,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《工况产品购销合同》,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化工产品,后原告按约陆续向被告供货。2012年12月10日,原、被告进行对账并出具对账单,双方确认至2012年12月10日,被告累计欠原告货款409919.25元。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8694元,尚欠货款341225.25。
另查明,原告甲方在律师的协助下,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,就乙方的部分财产向法院申请了保全措施,法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。
原告及律师诉称,合同签订后,甲方积极履行合同义务,但乙方仅支付部分货款,尚欠货款341225.25元,因此原告请求判令:1、被告立即支付余下货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2、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经法院调解,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。1、被告立即支付余下货款 2、被告支付相应利息 3、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